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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家对生产、销售伪劣农药罪和非法经营罪如何定性处罚
日期:2018-04-25    浏览:683    [返回]  [打印]

    甘肃12316三农服务热线农药质量专家张明宗回答:

    新修订的《农药管理条例》对农药生产、经营、使用者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,加大了处罚力度,严厉打击农药违法行为。首先是违反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生产(包括委托或受托加工、分装)、经营假农药、劣质农药或者按照假农药、劣质农药处理的农药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)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生产假农药或者生产者、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(一)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;

(二)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。

    《刑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:生产假农药,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,或者生产者、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冒充合格的农药,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;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其次是非法经营罪。违反《农药管理条例》未经许可生产、经营农药;农药经营者在农药中添加物质;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、分装农药;生产、经营国家禁用的农药。

根据《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()》第七十九条规定,违反国家规定,进行非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予立案追诉:

(一)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;

(二)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,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;

(三)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,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,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。

    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条:违反国家规定,有非法经营行为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以上信息,仅供参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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